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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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輻射污染建築物鑑定及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現行法規)
  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於發現污染時之年劑量在一毫西弗以上者,市政府
  即須組成鑑定及處理委員會,進行鑑定及評估其宜予改善或拆除重建。
  前項鑑定及處理委員會,除市政府各相關業務機關代表外,應邀請專家
  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第一項情形經評定須改善者,得向環保局申請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環保
  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