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於發現污染時之年劑量在一毫西弗以上者,市政府 即須組成鑑定及處理委員會,進行鑑定及評估其宜予改善或拆除重建。 前項鑑定及處理委員會,除市政府各相關業務機關代表外,應邀請專家 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第一項情形經評定須改善者,得向環保局申請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環保 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