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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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091年04月24日 (現行法規)
  產權屬政府所有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
  使用。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階段性路網尚未完成者,得以無
  償借用方式供其使用。
  捷運公司負責捷運系統財產與設備之維護,及系統設備之重置。
2.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7年06月03日 (現行法規)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系統設備,係指與捷運營運相關之機械、交
  通與運輸及雜項等設備。
3.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8日
  臺北市為推展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捷運系統)之重置,
  以促進捷運系統穩定健全之發展,提升捷運服務水準,特設置臺北市臺
  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
  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