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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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
  委員會。但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
  設立,或由數鄉(鎮、市、區)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
  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鄉(鎮、市、區)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其有關租佃事項,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之。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第二項中省政府擬訂耕地租
  佃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為由內政部擬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