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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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現行法規)
一、為加強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基金)(以下簡稱各機
    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
    ,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各機關處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