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基金)(以下簡稱各機 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 ,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各機關處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