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經本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按審級補助。其補助金額,應
衡量提起團體訴訟所需之裁判費、郵電費、交通費、學者專家
諮詢之出席費、資料影印費及鑑定、調查等必要費用及律師報
酬,並依本局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決定補助金額。
(二)與本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共同編印消費者保護教
育文宣或書刊:合辦雙方約定之分擔費用。
(三)以臺北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
宣導活動:辦理教育或宣導活動所需費用。
前項補助額度,以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本局當年度辦理補助預算額
度為限。
申請案曾依本辦法獲准補助者,不再就同一事項或活動核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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