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北市法服字第11430142951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並溯自114年3月2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法制類 / 消保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經本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按審級補助。其補助金額,應
          衡量提起團體訴訟所需之裁判費、郵電費、交通費、學者專家
          諮詢之出席費、資料影印費及鑑定、調查等必要費用及律師報
          酬,並依本局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決定補助金額。
    (二)與本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共同編印消費者保護教
          育文宣或書刊:合辦雙方約定之分擔費用。
    (三)以臺北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
          宣導活動:辦理教育或宣導活動所需費用。
    前項補助額度,以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本局當年度辦理補助預算額
    度為限。
    申請案曾依本辦法獲准補助者,不再就同一事項或活動核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