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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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審查教育實習機構作業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廢止 (現行法規)
  師資培育機構應依下列遴選原則,選定教育實習機構,報請教育實習機
  構所屬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訂定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
  一、辦學績效良好者。
  二、具有足夠合格師資者。
  三、師資培育機構易於輔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