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支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支出,應衡量歲入負擔能力,本收支衡平原則,
務實籌劃,並適切訂定各主管機關之歲出概算額度,作為編列歲
出概算之範圍。
(二)政府支出以振興經濟、關懷弱勢、培育人才、保育國土、確保治
安為主軸,並以推動公共建設、促進就業、建構社會安全網絡、
提升教育品質與人力素質、營造國土永續發展及維護社會治安為
優先重點。
(三)政府公共投資應配合國家總體建設計畫及施政重點,並兼顧地區
均衡發展,加速推動各項公共建設,落實預算執行效益,以促進
經濟穩定成長。關於各計畫財源之籌措,應儘量本諸受益者付費
之原則予以規劃,其具有自償性者,應依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
度實施方案辦理。至於一般性土地購置、營建工程及設備購置,
除賡續辦理及急需者應核實計列外,均暫緩編列。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應建立財務責任制度,在保
險財務收支失衡時,應即檢討原因,謀求改進,必要時以調整保
費因應。至於其他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並應本兼顧政府財
政負擔、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審慎規劃辦理。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功能、業務、組織及員額,應配合政府組織改造
相關規定及原則確實檢討內部單位之設置及人力配置,並可增加
毗鄰轄區相互合作,擇取共同性較高之公共事務,進行資源流通
共享或共同委託外包,避免資源重複投入,力求精簡。
(六)各機關預算員額之規劃,應依下列原則,考量未來行政院組織調
整,所屬各機關(構)配合精簡、整併、改隸、改制及裁撤情形
,合理配置人力:
1.各機關因增設機關(構)或新興重大業務,需請增預算員額者
,須確實檢討現有人力運用情形、經費支應能力,並先檢討由
其他業務萎縮之人力調整運用,現有人力確實無法支應新增業
務需要時,始基於人力及業務配合原則,合理調整預算員額。
2.對於職掌業務相近、管轄轄區相同、未來行政院組織改造朝整
併規劃,以及基於其他員額管理需要,跨機關統籌運用人力較
具效益者,優先檢討實施跨機關員額總量管理,並於各該總量
範圍內統籌移撥運用所需人力。
3.機關裁撤或業務萎縮者,原配置人力應配合減列,或由主管機
關協調移撥至其他機關。
4.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授權、工作簡化,或運用志工(尤其是退休
公教志工)參與公共服務,或推動業務委託外包,擴大運用民
間資源。
(七)各機關聘僱人員,應確實基於專業性、技術性、研究性及臨時性
業務需要進用;計畫結束應即檢討減列。
(八)各機關為應短期或特定業務需要,需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應
無待列管超額之職員、工友、技工、駕駛、聘用及約僱人員可供
調配運用為前提,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
及運用要點」規定,從嚴核實進用。
(九)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彈性運用人力,各
機關應落實下列規定:
1.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
新僱;至未達員額設置基準之機關,如因業務需要,擬進用工
友、技工或駕駛者,得由本機關工友、技工或駕駛彼此間轉化
或其他機關移撥。
2.各機關事務性工作,應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
推動方案」規定,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推動業
務資訊化、簡化工作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工、替代役等人
力及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
3.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不補」、「實施員額調整及
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協助辦理未涉公權
力業務」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並
依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
(十)各機關印刷、刊物、油料、水電、會議、辦公器材、加班、委辦
計畫、國內、外出差及國外教育訓練等一般經常性支出,應本緊
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編列。
(十一)中央及地方政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標準,除依法律增
設機關始得新增車輛,與部會首長、副首長、次於部會首長座
車、各型貨車、各型警備車、機車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得依
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外,均暫緩編列。各機關採購各式公
務車輛,如油氣雙燃料車車種符合使用需求者,應採購油氣雙
燃料車;另中央各部會首長、副首長座車,得選購油電混合動
力車。至採購之車輛未有油電混合車及油氣雙燃料車車種時,
應以節能標章之車種為優先。其編列年度增購及汰換車輛預算
前,並應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
(十二)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依行政院之規定停止租賃全時公務車
輛。於公務車輛報廢後,應以集中調派方式運用現有公務車輛
,支援各項公務所需,不敷調派支援者,以短程車資處理。少
部分位處偏遠地區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應以租賃每日部分
工時、每月特定日數、每月不特定日期、時間或隨叫隨到等方
式處理。
(十三)中央及地方政府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
依法律規定、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標準及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
範圍編列預算;如確有特殊情形者,應報由上級政府通盤考量
或協商決定後,始得實施。直轄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與
各縣(市)預算之編製及執行,由行政院統籌訂定一致規範或
準用中央法規。
(十四)各機關應切實把握零基預算之精神檢討所有計畫之成本效益,
並務實檢討停辦不具經濟效益、已經過時或績效不彰之計畫,
依施政優先順序在原核定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重新配置資源。
(十五)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所編列之對地方政府補助款,其資源
配置應兼顧區域均衡與公平性,並配合中央與地方事權之調整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之規定,確實檢討辦理。
(十六)配合「離島建設業務檢討及改進方案」,離島建設基金之運用
範圍,以與離島特殊性有關之項目為限;各中央主管機關對於
地方政府之建設補助不得排除離島地區,且應優予考量。
(十六)配合「離島建設業務檢討及改進方案」,離島建設基金之運用
範圍,以與離島特殊性有關之項目為限;各中央主管機關對於
地方政府之建設補助不得排除離島地區,且應優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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