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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主一字第1001035867號函停止適用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主計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 1月 5日臺北縣政府北府主一字第0990009701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 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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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主一字第1001035867號函停止適用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