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運用網際網路傳輸不動產移轉資料,向 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 稅(以下簡稱網路申報),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以提升稽徵機關為 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