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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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制定依據

1.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下列地區或建築應先經都設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
      。
  二、廣場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公園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工程預算三千萬元以上之公有建築物及工程預算五千萬元以上之公
      共設施。
  四、都市更新單元。
  五、申請容積達基準容積之一點五倍以上之建築基地。
  六、樓地板面積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立體停車場。但建築物附設停車空
      間不在此限。
  七、採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申請案且建築基地面積在六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八、都市計畫書指定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