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社會住宅規劃品質,加速都
市設計審議時程,並提供申請、設計單位之規劃參考,依據都市計畫
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係指依據住宅法第三條第二款「社會住宅」定義之「
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
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本府政策性推動之
青年住宅或出租住宅,以及本府公辦都市更新、公益設施獎勵提供之
社會住宅等類似住宅型態。
|
五、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汽車、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
1.考量社會住宅汽車停車需求,申請社會住宅之容積得依建築技
術規則規定設置汽車車位,機車位仍以一戶一機車設置為原則
,並應考量無障礙汽機車停車位設置。自行車數量依照新北市
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內容以法定機車數量四分之一設置。
2.倘周邊環境另有停車需求,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可考量酌予增
加停車位或自行車位設置。
3.地下層機車車位應集中鄰近垂直服務核規劃;大面積地下停車
空間,應予以分區規劃及管理,以利使用者識別方向及位置。
4.地面一層倘規劃作為店鋪使用,應考量臨停、裝卸需求規劃停
車位,不計入法定停車位。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除一般車行動線外,應考量社會住宅、個案特殊需求之救護車
、復康巴士等路線規劃。
2.視個案需要應考量大眾運具之動線規劃,以內化之方式減少對
外部交通之衝擊:
(1)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2)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
|
八、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一)社會住宅規劃應設置雨水回收淨化設備,將回收沉澱淨化之雨水
使用於植栽澆灌用水。
(二)社會住宅規劃應以符合「綠建築評估手冊」銀級綠建築標章設計
及「生態社區解說與評估手冊」銀級生態社區設計為原則;倘因
基地情形特殊或其他條件限制,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三)由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屬公有新建建築,應取得合格級候選智慧
建築證書;倘因基地情形特殊或其他條件限制,經新北市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因應氣候變遷都市防災,除依「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
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設置相關設施外,
應增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之貯留體積,或另提
出提升基地保水、透水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