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設字第1041809736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第2點、第5點、第8點,並自104年10月15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城鄉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社會住宅規劃品質,加速都
    市設計審議時程,並提供申請、設計單位之規劃參考,依據都市計畫
    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係指依據住宅法第三條第二款「社會住宅」定義之「
    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
    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本府政策性推動之
    青年住宅或出租住宅,以及本府公辦都市更新、公益設施獎勵提供之
    社會住宅等類似住宅型態。

五、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汽車、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
        1.考量社會住宅汽車停車需求,申請社會住宅之容積得依建築技
          術規則規定設置汽車車位,機車位仍以一戶一機車設置為原則
          ,並應考量無障礙汽機車停車位設置。自行車數量依照新北市
          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內容以法定機車數量四分之一設置。
        2.倘周邊環境另有停車需求,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可考量酌予增
          加停車位或自行車位設置。
        3.地下層機車車位應集中鄰近垂直服務核規劃;大面積地下停車
          空間,應予以分區規劃及管理,以利使用者識別方向及位置。
        4.地面一層倘規劃作為店鋪使用,應考量臨停、裝卸需求規劃停
          車位,不計入法定停車位。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除一般車行動線外,應考量社會住宅、個案特殊需求之救護車
          、復康巴士等路線規劃。
        2.視個案需要應考量大眾運具之動線規劃,以內化之方式減少對
          外部交通之衝擊:
         (1)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2)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

八、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一)社會住宅規劃應設置雨水回收淨化設備,將回收沉澱淨化之雨水
        使用於植栽澆灌用水。
  (二)社會住宅規劃應以符合「綠建築評估手冊」銀級綠建築標章設計
        及「生態社區解說與評估手冊」銀級生態社區設計為原則;倘因
        基地情形特殊或其他條件限制,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三)由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屬公有新建建築,應取得合格級候選智慧
        建築證書;倘因基地情形特殊或其他條件限制,經新北市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因應氣候變遷都市防災,除依「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
        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設置相關設施外,
        應增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之貯留體積,或另提
        出提升基地保水、透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