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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1日
第五十九條之二(增設停車空間之鼓勵規定)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 、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主 管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