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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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5日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
  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