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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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災害緊急採購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6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
      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
      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
      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