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執行機關辦理緊急採購之決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二)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三)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執行機關辦理前項比價、議價或決標時,除該採購案件屬未達公告金
額者外,應通知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對於查核金額
以上案件,免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除有
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
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其特殊情形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採購辦法」及新北市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
前二項程序得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傳輸方式處置、通知;以口
頭處置、通知者,執行機關應於搶災作業完成後,另行補辦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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