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轄內道路範圍地下管線設施設備管理分工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制定依據

1. 市區道路條例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 (現行法規)
  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管線
  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
  許可費。但為維護生命、財產、公共安全之必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
  ,得事後補行申請。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除國家重大工程外,應採取下列方式
  之一辦理:
  一、向申請人收取道路挖補費,並配合其工程進度,進行開挖及修復道
      路。
  二、協調或要求申請人自行統一施工,並監督其施工及命其限期完成修
      復道路。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擅自開挖道路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
  處罰外,並得命其限期自行修復或繳交道路修復費,由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代為修復。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道路修復後之一定期間內限制該路
  段之挖掘。
  前四項業務及相關道路開挖、規劃及管理事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委
  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收取第二項第一款之道路挖補費及第三項之道路修復
  費者,應成立道路基金,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該管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為加強道路管線挖掘管理,明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施工之
      管理方式。
  二、配合規費法之施行,爰於第一項明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辦理申挖
      許可作業,應收取許可費。
  三、第五項增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挖填及管理業務,得委託其
      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以應實際需要。
  四、第六項增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收取道路挖補費及修復費者應成立基
      金,以達專款專用之目的。
2. 下水道法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3日
  下水道設施之操作、維護,應由技能檢定合格人員擔任之。其技能檢定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石油管理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
  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
  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
      機關檢查。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
      拒絕。
  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
      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
      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
      訊系統。
  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
  令業者限期改善。
4. 電業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電業應每年至少檢驗機器及線路一次,並記載檢驗結果。
5. 天然氣事業法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
立即汰換。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
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
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6. 自來水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主管機關得檢查自來水事業之各種設施、水質、水量、水壓器材及帳目文
件,並索取各項有關資料與紀錄。
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之規定,對於自來水事業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
造物,得隨時予以查驗,自來水事業不得拒絕。
7. 公路法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
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
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使用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公路主管機關除向
使用人徵收許可費外,並應向使用人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
之修建、養護及管理。但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得減徵或免徵
公路用地使用費。
前項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之作業程序、減徵或免徵之條件、範圍、費率計
算基準與考量因素、欠費追繳及溢繳退費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8. 電信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命電信事業或專用電信使用者檢送下列報表: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9. 有線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前項有關工程技術管理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