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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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
  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
  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2. 財政收支劃分法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5日
  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
  ;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中央得就特定建設事項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並授權行政院另定補助辦法,經考量縣政府對於其所屬之鄉(鎮、
  市)亦有補助之必要,爰授權縣政府另定補助辦法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