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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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制定依據

1. 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
  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
  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