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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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遊憩場所指示標誌設置審查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制定依據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遊憩類別標誌,用以指示遊憩地點之類別。
  前項遊憩類別係指第八十七條之一觀光遊樂地區以外之左列遊憩場所:
  一、體育館。
  二、球場。
  三、運動場。
  四、公園。
  五、露營場。
  六、動物園。
  七、其他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認定為遊憩場所者。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緣,視實際需要設於高(快)速公
  路以外之道路。
  本標誌設置基準及審核要點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其參考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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