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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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接受捐贈公共藝術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制定依據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政府機關接受公共藝術之捐贈事宜,應擬訂受贈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
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捐贈緣由。
二、捐贈者。
三、捐贈總經費。
四、捐贈作品之藝術創作者創作履歷。
五、捐贈之公共藝術材質、尺寸、數量、作品版次或號數、安裝、作品說
    明牌內容及管理維護方式等。
六、設置地點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含作品與基地之合成模擬圖。
七、政府機關與捐贈者所擬定的合約草案。
八、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