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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接受捐贈公共藝術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文秘字第 0990020250號函停止適用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2年9月22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文藝字第0920007868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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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8年2月11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文推字第0980000263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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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文秘字第 0990020250號函停止適用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