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單位)接受贈與財產時,應查明產權無糾紛,簽報市長核准始
得辦理。受贈財產,除因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如需再增加負擔者,
得不予受贈。
前項受贈之財產,於取得所有權後,在三個月內評估價格,依第九條規
定登帳建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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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之不動產,應洽商贈與人訂定贈與契約,檢齊有關產權憑證、圖說
、書據,連同不動產移交受贈單位接管,並會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贈與附有條件或負擔時,應將贈與契約層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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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合於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者,應由管理機關(單位)向該
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前項免稅或減稅,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文號及起訖日期,應詳細記載,並
彙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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