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車輛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手冊。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 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