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宜蘭縣政府府秘庶字第1040187921號函修正發布第 20點;刪除第30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應於下班後集中於本府公務車停車場停放
      ,不得在外停留。但一級主管座車如因公或執行專案勤(任)務須
      在外停留,應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所或適當安全處所停放。
      前項一級主管座車之使用人(保管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
      有違反導致車輛遺失或毀損,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