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應於下班後集中於本府公務車停車場停放 ,不得在外停留。但一級主管座車如因公或執行專案勤(任)務須 在外停留,應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所或適當安全處所停放。 前項一級主管座車之使用人(保管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 有違反導致車輛遺失或毀損,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