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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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現行法規)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本細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3. 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推動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規定妥適辦理採購,建立審查制度,落實源頭管理,以提升採購效率
    及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要點之訂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