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桃園市政府府工採字第1090148605號函修正發布第8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流標、廢標三次以上,且第三次為流標;或流標
    、廢標作業時間逾三個月時,得由本府工務局召開流標廢標輔導小組
    專案會議,並視個案實際需求,聘請專家學者,輔導案件順利推動招
    標。
    前項流標廢標輔導小組設置要點由本府工務局定之;所需經費,得由
    本府工務局代辦工程採購代辦費用或本府相關機關之年度相關預算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