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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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受託辦理土地撥用業務作業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審計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4日
  各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學校團體辦理之經費,應檢附支出有關原始憑證
  ,隨同月份會計報告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報經該管審
  計機關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由該管審計機關派員就地抽查之。
  各機關補助其他機關學校之款項,除已列入受補助機關預算外,其支出
  有關憑證之查核,依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