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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受託辦理土地撥用業務作業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5月25日桃園縣政府90府地用字第10041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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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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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桃園市政府府地權字第10403005301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