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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之員工卡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制定依據
1.
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現行法規)
四、市民卡之申請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發卡單位或 特約發卡機構申請核發。 前項所需申請表件及相關作業規定,由發卡單位或特約發卡機構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