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之員工卡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桃園市政府府人考字第1090215198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增訂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本府所屬事業機構對於員工卡之作業,得比照本須知規定辦理。
三、員工卡之核發對象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本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