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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之員工卡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桃園市政府府人考字第1090215198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增訂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人事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桃園市政府府人考字第1040217860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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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桃園市政府府人考字第1090215198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增訂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本府所屬事業機構對於員工卡之作業,得比照本須知規定辦理。
三、員工卡之核發對象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本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