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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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制定依據

1.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現行法規)
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需求原則:衡量檔案之使用者數量、權益、應用頻率、檔案類別
        、需求程度及時效性。
  (二)彈性原則:依檔案性質及應用需求,選擇適當之鑑定方法及基準
        。
  (三)客觀原則:進行意見諮詢或討論,避免擅斷及主觀。
  (四)完整原則:遵循全宗原則,衡量檔案原有機關層級或檔案之重要
        性、獨特性、代表性,擇選具完整性之檔案,避免重複。
  (五)不受媒體拘泥原則:注重檔案內容價值,不因檔案媒體型式不同
        而有所差異。
  (六)去蕪存菁原則:精選足以代表機關組織沿革、政策及業務之檔案
        。但以不違背完整原則為限。
  (七)先例原則:遵循過去相關檔案鑑定之結果。但因機關職能或時空
        環境變遷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