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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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制定依據

1. 苗栗縣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現行法規)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三十萬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
育推廣事宜或交由本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三十萬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議審核同意後,得
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本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