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 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獎勵、資源共享及公平正義原則, 並使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國內 進修之相關給假、補助費用及申請程序等規定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