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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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制定依據

1. 家庭教育法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
  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
  關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其設置辦法之訂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