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1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80014398號函修正發 布第 3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本府教育局局長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民政局、社會局、客家事務委員會、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勞工局、衛生局、文化局、人事處首長或副首長兼任。
  (二)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代表至少一人。
  (三)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包括心理諮商、醫學、法學等代
        表六人至八人。
  (四)弱勢族群代表,包含公益、社福機構或團體至少一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總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