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本府教育局局長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民政局、社會局、客家事務委員會、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勞工局、衛生局、文化局、人事處首長或副首長兼任。
(二)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代表至少一人。
(三)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包括心理諮商、醫學、法學等代
表六人至八人。
(四)弱勢族群代表,包含公益、社福機構或團體至少一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總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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