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設審委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該府文化局局長或文化中心主任兼任,其餘委員得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就下列人士遴聘之:
一、藝術行政、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藝術創作之專業人士
五人至七人,其中各類至少一人。
二、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之專業人士三人至五人,其中各類
至少一人。
三、社區或公益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地方政府建築或都市計畫業務主
管各一人。
審委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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