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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醫療機構兼任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調任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0日
制定依據
1.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中華民國89年3月13日
第十四條
醫事人員得兼任公立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 前項職務之任期及遴用資格,由各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