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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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行政倫理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9日

制定依據

1. 執行肅貪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83年2月8日
一、為落實肅貪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防貪部分關於請託關說、贈
    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4日
壹、依據
    院長於八十二年三月四日本院第二三二一次會議提示。
3.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中華民國088年04月26日 (現行法規)
  本準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4.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5.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1年11月27日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
  求:
  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
  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
  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
6. 公務員服務法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