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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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縣(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縣(市)戶籍行政。
    (四)縣(市)土地行政。
    (五)縣(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縣(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縣(市)稅捐。
    (三)縣(市)公共債務。
    (四)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縣(市)社會福利。
    (二)縣(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縣(市)人民團體之輔導。
    (四)縣(市)宗教輔導。
    (五)縣(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六)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縣(市)藝文活動。
    (三)縣(市)體育活動。
    (四)縣(市)文化資產保存。
    (五)縣(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六)縣(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
    (一)縣(市)勞資關係。
    (二)縣(市)勞工安全衛生。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一)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二)縣(市)建築管理。
    (三)縣(市)住宅業務。
    (四)縣(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五)縣(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六)縣(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一)縣(市)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縣(市)自然保育。
    (三)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
    (四)縣(市)消費者保護。
  八、關於水利事項如下:
    (一)縣(市)河川整治及管理。
    (二)縣(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
    (三)縣(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
    (四)縣(市)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
  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縣(市)衛生管理。
    (二)縣(市)環境保護。
  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縣(市)管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二)縣(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三)縣(市)觀光事業。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縣(市)警衛之實施。
      (二)縣(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三)縣(市)民防之實施。
  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合作事業。
      (二)縣(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三)縣(市)公共造產事業。
      (四)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9日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
  者,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變更原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性質,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
  準用第三章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
  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
  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者,應從其
  規定辦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視實際需
  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申請人以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
  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時,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
  辦理異動登記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依第四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第六條附表一
  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