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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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制定依據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
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
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
方政府代表列席。未設置審議會者,應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
稱文建會)之審議會負責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