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屏東縣政府屏府文博字第10326729100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及第7點;刪除第9點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文化處處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士遴聘組成之: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及
        藝術行政領域,各類至少一人。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及景觀造園生態領域,
        各類至少一人。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任期為二年。

四、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並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能開議
    ;決議事項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