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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暫行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11日
制定依據
1.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7日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訂定具體輔導措施,宗教團體得 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輔導措施後提出申請列入專案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