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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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7日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訂定具體輔導措施,宗教團體得
    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輔導措施後提出申請列入專案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