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暫行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花蓮縣政府九十六府民宗字第09600715470號令修正 發布第 8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三年內
    依本府訂頒「花蓮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
    管理要點」之規定,向本府申請用地變更編定;屆時未申請者,原核
    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