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三年內 依本府訂頒「花蓮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 管理要點」之規定,向本府申請用地變更編定;屆時未申請者,原核 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