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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有房地清查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制定依據
1.
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8日
第十七條
管理機關(單位)對其經管之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管理及有 效使用,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應予收回而無法收 回時,應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