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應適度開放大眾參 觀。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得酌收費用;其費額, 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者,並應依 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