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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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古蹟評鑑審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應適度開放大眾參
  觀。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得酌收費用;其費額,
  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者,並應依
  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