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古蹟之指定、變更或指定之解除,由本府召開本縣評鑑審議會議(以 下簡稱本會議)決定之。本會議由縣長擔任召集人暨主持,縣長不在 由副縣長代理,縣長暨副縣長不在由秘書長代理,縣長、副縣長暨秘 書長不在由文化局長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