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古蹟評鑑審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 2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古蹟之指定、變更或指定之解除,由本府召開本縣評鑑審議會議(以
    下簡稱本會議)決定之。本會議由縣長擔任召集人暨主持,縣長不在
    由副縣長代理,縣長暨副縣長不在由秘書長代理,縣長、副縣長暨秘
    書長不在由文化局長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