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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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5日
  為實施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
  均地權基金;其設置管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