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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陶瓷廠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制定依據
1.
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現行法規)
第十六條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府擬定,經縣議會 通過,報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