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網路廣告平臺防詐作為,從源頭阻斷詐騙來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為增進網路廣告透明性,以利公眾判斷網路廣告可信度,並協助司法警察
機關追溯詐欺廣告刊播源頭,數位發展部爰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
定,針對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簡化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訂定「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計五條,
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依據。(第一條)
二、廣告資訊揭露之方式。(第二條)
三、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揭露之內容與簡化。(第三條)
四、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與他人約定由其直接投放廣告者所負之義務。(第
四條)
五、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