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權責分工: (一)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設有訓練機構者,得由其所屬訓練機構負責 規劃辦理。 (二)如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均未設置訓練機構或因參訓人數過少無開 班施訓者,可委託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 行政研習中心或外包委託相關訓練機構協助辦理。